《大唐开元礼》卷三〈序列下?杂制〉言:
凡冥具,三品已上不得过九十事,五品已上六十事,九品已上四十事。四神駞马及人不得过一尺余,音乐卤簿等不过七寸。三品已上帐高六尺,方五尺;女子等不过三十人,长八寸;园宅方五尺,奴婢等不过二十人,长四寸。五品已上,帐高五尺五寸,方四尺五寸;音乐奴隶二十五人,长七寸五分;园宅方四尺,奴婢等十六人,长三寸。六品已下,帐高五尺,方四尺,音乐奴隶二十人,长七寸;园宅方三尺,奴婢十二人,长二寸。
《唐会要》卷三十八〈葬〉言:
[元和]六年十二月条流文武官及庶人丧葬。三品以上,冥具九十事,四神十二时在内……五品以上,冥具六十事,四神十二时在内……九品以上,冥具四十事,四神十二时在内……从前冥具,并用瓦木为之,四神不得过一尺,余人物等不得过七寸……庶人,冥具一十五事……四神十二时各仪,请不置,所造冥具,并令用瓦,不得过七寸。
又言:
会昌元年十一月,御史台奏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丧葬事。三品以上……不得过一百事,数内四神,不得过一尺五寸,余人物等不得过一尺……五品以上……不得过七十事,数内四神,不得过一尺二寸,余人物不得过八寸……九品以上……冥具不得过五十事,四神不得过一尺,余人物不得过七寸……工商大众诸色人吏无官者,诸武士无职掌者……其冥具任以瓦木为之,不得过二十五事,四神十二时并在内,每事不得过七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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